本協議是由上海凌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和您就使用“ 凌瓴結構化投資管理軟件”(SIMS)及其中的軟件功能模塊的試用版(以下簡稱“軟件”)簽訂的有效協議。
一、聲明與承諾
1.1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本公司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后續操作。如果您對本協議的條款有疑問,請通過本公司客服渠道進行詢問(客服電話為400 820 9600),本公司將向您解釋條款內容。
1.2 如本公司需要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修改的,本公司會通過本公司網站 http://www.datalinepcb.com/ 網站新聞中心-企業動態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若您在本協議內容公告變更后繼續使用軟件的,表示您已充分閱讀、理解并接受變更后的協議內容,也將遵循變更后的協議內容。
二、授權內容
2.1 本公司向您提供的為針對軟件的非獨占、不可轉讓、不可再許可、不可分許可且可撤銷的授權。
2.2 本公司特別提請您注意:為了保障公司業務發展和調整的自主權,本公司擁有隨時自行修改或中斷或終止軟件授權而不需通知您的權利,如有必要,修改或中斷、終止會以公告形式公布于本公司網站上。
三、使用限制
3.1 您確認, 軟件相關的一切版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以及與軟件相關的所有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述及其組合、圖標、圖飾、圖表、色彩、界面設計、版面框架、有關數據、印刷材料、或電子文檔等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相應的國際條約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保護,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關聯公司享有上述知識產權。
3.2 您承諾,您不得自行或使他人將軟件用于任何商業用途,不得為任何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的目的自行實施、利用、轉讓或許可任何三方實施、利用、轉讓上述知識產權,本公司保留追究上述未經許可行為的權利。同時,您不得將軟件用于任何違法或非法用途,亦不得利用軟件從事對本公司不利的行為。
3.3 除非法律允許或本公司書面許可,否則您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3.3.1 刪除軟件及其副本上關于著作權的信息;對軟件進行反向工程、反向匯編、反向編譯或者以其他方式嘗試發現軟件的源代碼;
3.3.2 對本公司擁有知識產權或獲得授權的內容進行使用、出租、出借、復制、修改、鏈接、轉載、匯編、發表、出版、建立鏡像站點等;
3.3.3 對軟件或者軟件運行過程中釋放到任何終端內存中的數據、軟件運行過程中客戶端與服務器端的交互數據,以及軟件運行所必需的系統數據,進行復制、修改、增加、刪除、掛接運行或創作任何衍生作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插件、外掛或非經合法授權的第三方工具/服務接入軟件和相關系統;
3.3.4 修改或偽造軟件運行中的指令、數據,增加、刪減、變動軟件的功能或運行效果,或者將用于上述用途的軟件、方法進行運營或向公眾傳播,無論上述行為是否為商業目的。
四、違約責任
如您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本公司有權隨時中止或終止授權;如因您的行為給本公司造成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主張的任何索賠、要求或損失、行政處罰、合理的律師費)的,您應在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對本公司進行賠償。
五、責任限制
5.1 本公司及關聯公司對軟件不作任何類型的擔保、保證,不論是明示的、默示的或法令的保證和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軟件的適銷性、適用性、無病毒、無疏忽或無技術瑕疵問題、所有權和無侵權的明示或默示擔保和條件,對在任何情況下因使用或不能使用軟件所產生的直接、間接、偶然、特殊及后續的損害及風險, 軟件及關聯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5.2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于與本協議有關或由本協議引起的任何間接的、懲罰性的、特殊的、派生的損失(包括業務損失、收益損失、利潤損失、商譽損失、使用數據或其他經濟利益的損失),不論是如何產生的,也不論是由對本協議的違約(包括違反保證)還是由侵權造成的,均不負有任何責任,即使事先已被告知此等損失的可能性。另外即使本協議規定的排他性救濟沒有達到其基本目的,也應排除本公司對上述損失的責任。
5.3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本協議所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總額不超過向您收取的當次服務費用總額(如有)。
六、協議的轉讓
您同意,經本公司在本公司網站上發布公告后,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將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需另行單獨通知您。
七、無技術支持
除非您與本公司另行簽訂協議明確約定技術支持條款,本公司的技術支持部門不會為您提供技術指導、電話指導或軟件更新。
八、監管與終止
本公司將監管您對軟件的使用。您可以銷毀所有軟件副本的形式終止本協議。如果您出現任何違反本協議的情形,本協議自動終止(無需另行通知),您應立即銷毀軟件的所有副本。
九、法律適用與管轄
本協議之效力、解釋、變更、執行與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本協議產生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處理,并由本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